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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單位車輛租賃定點採購方案確定
   租賃轎車車價不應超過18萬
      記者近日從中央政府採購網獲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發文明確,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可通過中央政府採購車輛租賃系統,採取直接選用、電子反拍或隨機抽選競價等方式,進行車輛租賃服務採購。
      《關於2014—2015年度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採購(試行)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汽車租賃應符合現行的公務車輛配備標準,租賃轎車車價不應超過18萬、排量不應超過1.8L(含增壓);各採購單位進行車輛租賃及包車服務時,應選擇國產汽車;汽車租賃合同最長有效期不應超過2年,包車服務合同最長有效期不應超過1年。《通知》鼓勵各採購單位租賃各類自主品牌及新能源車輛。
      《通知》規定,在採購程序上,各採購單位應按《車輛租賃服務定點採購需求表》或網頁格式要求,填寫具體需求,再通過中央政府採購車輛租賃系統中的車輛租賃電子反拍及網上隨機抽取系統,採用直接選用、電子反拍或隨機抽選競價等方式確定成交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在中央政府採購網上填報電子驗收單,經審核通過後,方可簽訂採購合同。(記者 江琳)  (原標題:中央單位車輛租賃定點採購方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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