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黎雲)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7日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記者從解放軍總參謀部軍事設施保護主管部門瞭解到,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著重突出了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強調軍事設施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統籌兼顧。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明確“國家統籌兼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相協調”。細化地方經濟建設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措施,增加軍隊建設和保護軍事設施兼顧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定。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還適當調整了因地方經濟建設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改作民用的審批權限,由原來的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調整為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或者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補充完善了軍事設施保護的內容範圍。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將邊海防管控設施和軍隊執行任務設置的臨時設施、作戰工程保護範圍、軍用機場凈空、軍用電磁環境、武警部隊和重要國防科工設施等納入法律保護內容,同時增加了破壞軍事設施的治安、刑事處罰規定。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超出機場凈空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在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範圍內,建造、設置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使用效能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物體等行為,都將受到治安和刑事處罰。
      三、細化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機制和措施。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加強了對軍地工作協調的要求,要求軍地相互配合,共同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同時更加細化,操作性更強。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為確保軍事禁區空中安全,“禁止航空器在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在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方面,規定了“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妨礙軍用艦船行動、危害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動”。新法還規定了除執行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外不得將軍事設施用於非軍事目的。
      四、充實完善獎勵和法律責任條款。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對法律責任條款區分治安處罰、刑事處罰、行政處分、民事賠償等,進行了補充完善和歸類調整。明確了“國家對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公民,給予表彰、獎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處分”。明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軍事設施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解放軍總參謀部軍事設施保護主管部門已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的修改工作。  (原標題:新修訂的軍事設施保護法突出四個方面的特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j93zjnu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