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7年了,好不容易從一個普通業務員熬到服裝公司副總。小孫,36歲,被供應商舉報,被老闆送公安,目前,蕭山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他涉嫌兩個罪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
  7年前,大專學歷的小孫進了某外貿服裝公司擔任一名業務員,他做跟單,翻譯外商訂單資料,很勤快也機靈。
  在那個過程中,雖然他和服裝工廠也接觸很多,但是主要是負責訂單製作過程中和外商的聯絡,以及對訂單製作過程的跟進。用他自己的說法是“我沒有決定權的”。
  4年後,因為表現突出,他被直接派往外貿公司下屬的服裝加工廠擔任副總,分管輔料業務的採購、結算和協調。所謂“輔料”就是服裝上要用到的拉鏈、紐扣、衣標等等。
  那個時候他和下游輔料供應商的接觸中,終於有了決定權。2011年3月,他向一個鈕扣廠趙老闆提出要3800元的回扣。雙方剛開始合作,對方怕失去這個客戶,同意了。
  之後,小孫的藉口越來越多,“父親生病,多給你點業務……”趙老闆不得不從。
  2011年9月,另一個單位,小孫又換了個套路,將一單服裝的每件9元5角的加工費提高至10元,抬高的5角差價就落自己口袋。
  小孫覺得,這是副總這個位置應得的。直到他向又一個服裝廠老闆開口要4000元時,那個老闆是個倔脾氣,他舉報到小孫公司。公司報案。
  經蕭山檢察院審查,小孫利用職務便利,要了好處費5.8萬元;抬高加工費賺取差價,這一塊的非法獲利是3.8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董事、監事、職工、其他企業職工或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訴了。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那就要判5年以上了。
  本報通訊員 蕭檢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原標題:好不容易熬到了副總,卻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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